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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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應由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依據前條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及考量委託人各項委託條件及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約定條款之約定後,客觀公正地依信託契約或集合管理帳戶別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書,再通知執行買賣人員執行買賣等事項;投資或交易分析報告與決定並應有合理之基礎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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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通知執行買賣人員時,應交付投資或交易決定書,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以避免誤聽及無合理依據之交易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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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或交易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標的之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