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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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於每月第五個營業日前將上月新開立、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統計資料以電子檔案傳輸方式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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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內容,應依信託契約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之代號、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信託契約類別、信託財產淨值、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信託期間、指定之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之代號,應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其為信託業辦理集合業務投資有價證券者,應依集合管理帳戶別申報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有關電子檔案申報格式由投信投顧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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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依本條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之全權委託資料,若有虛偽申報不實者,除依法令相關規定處置外,並依違反誠信原則於上開公會網站公布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