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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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信託契約約定由委託人指定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者,委託人得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以書面方式通知信託業變更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信託業應依委託人書面指示重新辦理投資買賣帳戶及期貨交易帳戶之開立事宜,並於辦理完成後通知委託人。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