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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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信託業應將信託帳戶之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分別保管,信託帳戶所屬之財產應充分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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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保管信託財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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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帳戶名稱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外國有價證券時,得依信託業與國外相關訂約機構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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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用信託財產為證券交易者,應以參加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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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管事項應由各信託業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所訂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所訂之內控制度或作業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