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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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信託管理說明書應載明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且如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變更,並應向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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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將信託管理說明書交付委託人時,應請委託人於信託管理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確認收訖後收回留存,並作為信託契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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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管理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投資或交易風險警語,其內容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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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投資資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簽約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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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信託管理說明書之內容由本公司及其行為負責人與其他曾在本信託管理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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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集合業務投資有價證券,已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者,得不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