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信託業與委託人簽訂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契約或約定相關條款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託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就委託人應填寫之委託人資料表內容,指派專人與其充分討論,瞭解委託人之信託目的、資力、投資或交易經驗、投資或交易需求及投資法令限制等,向委託人說明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事項,並交付信託管理說明書(參考範本如附件三),如擬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包含期貨暨選擇權交易風險預告說明(參考範本如附件三之附錄),並向委託人告知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等,據以共同議定運用之基本方針與投資或交易之範圍。
  2. 前項人員應將瞭解結果及意見表達於委託人資料表中,並經其他人員或主管之覆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信託管理說明書,作為簽訂信託契約之依據,並留存備查。
  3. 第一項之投資法令限制,信託業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前提醒委託人盡告知義務。
  4. 信託業應確實及充分瞭解委託人之資力、投資或交易經驗、信託目的、投資法令限制及其風險承受程度等,俾擬訂適合委託人需求之投資或交易策略。
  5. 信託業辦理集合業務投資有價證券,其已提供委託人相當於信託管理說明書之資訊者,得不適用前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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