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信託業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信託契約:
    1.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2.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三、受監護人未經監護人代理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
    4. 四、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
    5. 五、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人員。
    6. 六、該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7. 七、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2. 前項第六款規定於信託業辦理集合業務投資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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