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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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訂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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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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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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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監護人未經監護人代理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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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或其他機構未能提出該法人或該機構出具之授權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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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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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該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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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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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六款規定於信託業辦理集合業務投資有價證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