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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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信託契約之簽訂、帳戶之開立,與審查申請案件流程及人員分層負責事項等,並於實際執行時,確實按步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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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以下簡稱集合業務)投資有價證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作業手冊,於實際執行時,確實按步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