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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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配置之主管及業務人員,應於到職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由信託業檢具該等人員符合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並辦理人員登錄,未完成登錄前,不得執行業務;如有異動,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 法規名稱 |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0月16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