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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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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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