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0月16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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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全權決定運用標的,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且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另有規定外,其運用之規範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四章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2. 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3.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出借有價證券交易,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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