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9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0000171 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0年8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第10000039187號函准與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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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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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非專業投資人在未符合前項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前,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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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證券商盡合理調查之責任,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每年調查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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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辦法所稱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及結構型商品,但不含「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及下列國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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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證券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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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轉(交)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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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掛牌之認股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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