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4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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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文件,受任人應依委任人別建檔保存,於個別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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