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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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辦法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另有規定外,共同委任之受任人應通知、催告、揭露或告知之對象,應包括全體共同委任人;且受任人應交付、催告或送達共同委任人之文件或通知,應按共同委任人之人數分別為之;共同委任人簽署之文件及共同委任人得行使之權利(包括同意、終止等權利)與共同委任人應履行之義務,應由全體共同委任人共同行使並共同承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