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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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不得違反其與委任人簽訂之期貨交易全
權委任契約,委任人發現受任人違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得通知
本公會。
保管機構發現受任人違反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時,應即通知本公會及
委任人。本公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
要時應作成書面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一項之通知,於共同委任之任一委任人均得單獨為之。
委任人就受任人第一項違約情事,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並得向受任人
請求損害賠償。但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僅得就其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占
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金之比例範圍內,向受任人請求損害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