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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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與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簽訂之相關契約中,
應載明有關越權交易之結算交割及違約責任悉由受任人負責而與委任人
無涉之意旨。
受任人應於前項契約簽訂之同時,於該契約或受任人另行向期貨經紀商
或其他交易對象出具之書面載明承諾依前項規定負責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