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後,經保管機構依本辦法第三
    十六條第二項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時,除經委任人出具同意交易之書面
    ,並經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受任人應負履行責任,並將保管
    機構認定為越權交易應付之款項撥入委任人之期貨交易保管帳戶,由保
    管機構辦理保證金追繳或結算交割作業。
    受任人或保管機構任一方對於越權交易有爭議者,仍應先按保管機構出
    具之越權交易通知書所示內容,依前項規定辦理,嗣後再依相關法令及
    契約規定追究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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