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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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及其負責人、業務員與其他從業人員,獲悉足以影響期貨交易價
格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者,應即以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列管保密;於該
重大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自
己帳戶或促使他人從事相關交易。
獲悉資訊之人員無法確定是否為前項所稱之重大消息時,應就獲悉之資
訊先以機密方式作成書面報告,交由專責人員認定,經認定屬重大消息
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非屬重大消息者,以非機密方式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