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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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全體委任人決定全權委託交易資金運用時,應避免其與委任人
或不同委任人之間不公平或利益衝突之情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於影響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資金運用之相關資訊而有通知委任人
必要時,應公平合理對待每一委任人。
二、同一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為不同委任人就同種類之期貨交易契約
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時,應有書面正當理由,確信合於各該
委任人之利益,並應於公開市場以當時之公平價格為之。
三、參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人員不得接受委任人、期貨商、期
貨交易有關之現貨相關機構、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
者提供金錢、不當饋贈、招待或獲取其他利益。
四、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而與受任人有利害關係之期貨商、證券商、
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業或其他金融機構從事交易時,非經委任人
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以議價方式為之。
五、應指派專責人員按月查核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資金運用情形,
以確保每一委任人之交易均依公平原則處理。
前項第四款所稱有利害關係者,準用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