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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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執行前條規定,應訂定查核及管理程序,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
理,並依下列原則管理其參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或相關業務之負責
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帳戶內股票選擇權標的股票及期貨
交易部位之交易情形:
一、每月查核該等人員所申報本人及配偶帳戶內股票選擇權標的股票及
期貨交易部位之交易情形,必要時得請受查核人提供交易相關資料
。
二、應與該等人員約定,於查核發現已完成或進行中之交易有違反相關
法令時,得為必要處置。
前項專責人員及其配偶帳戶內股票選擇權標的股票及期貨交易部位之交
易情形,應另指定其他人員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