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與參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或相關業務之負責人、業務員及
    其他從業人員簽訂書面約定,載明如上開人員及其配偶持有股票選擇權
    標的股票或期貨交易部位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到職日起十日內,申報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之股票選擇權標的股票
    及期貨交易部位名稱及數量。
    二、在職期間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份本人及配偶帳戶內股票選
    擇權標的股票及期貨交易部位之每筆交易事項,包括交易標的名稱
    、數量、金額及日期等資料。
    三、交易前,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受任人同意。
    前項人員如出具承諾除沖銷到職前持有之期貨交易部位外,不於在職期
    間買賣股票選擇權標的股票及從事期貨交易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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