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為維護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決策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
    部門或不同職務人員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股東或關係
    企業之間相互傳遞業務機密,應依下列原則建立業務區隔制度:
    一、應設置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並不得將委任人全權
    委託交易資金運用情形之業務機密傳遞予非相關業務人員、股東或
    關係企業。
    二、受任人之股東或關係企業因業務從事期貨及其相關現貨交易,其決
    策及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之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全權委託期
    貨交易業務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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