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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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檢討,應由受任人每月至少檢討一次,其檢討範圍
包括交易決策過程、內容及績效,並由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作成檢討
報告。
受任人對於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完成之檢討報告,應由主管人員就其
內容有無違反法令規定及其合理性予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