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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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每一全權委託交易帳戶編製之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
應於每月終了後七個營業日內以約定方式送達委任人;編製之年度委任
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應於每年終了後十五個營業日內以約定方式
送達委任人。
受任人應每日檢視每一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資產之淨值變化,發現淨值減
損達原全權委託交易資金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
製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以約定方式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
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委任人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內容,準用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之月報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