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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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查詢其全權委託交易帳戶之期
貨交易情形、未沖銷部位、全權委託交易資金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時,
應先確認委任人身分無誤後,始得告知或提供委任人查詢資料,並應作
成委任人查詢紀錄,以供備查。
共同委任之任一委任人得單獨行使前項權利,受任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任意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