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因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從事期貨交易而由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
    易對象處退還之手續費,應作為委任人交易成本之減項,除委任人於期
    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聲明自行與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
    率者外,受任人應本於公平忠實原則,為委任人與受託期貨經紀商或其
    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
    受任人應於委任人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報表中,以個別會計科目揭
    示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內接受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退還之手
    續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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