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應建立全權委託交易帳戶會計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簿記組織
    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前項之會計簿籍,應包括序時帳簿(普通日記簿)及分類帳(總分類帳
    、未平倉部位明細及其他明細帳);會計報表應包括月報及年度報告書

    受任人應依第一項會計制度為每一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分別按日登帳,其
    交易決策及款項收付之相關憑證應一併歸戶建檔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
    於五年。
    第二項會計報表之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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