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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應於交易前或交易後對全權委託交易
帳戶製作相關款項收付指示函,並應即送達保管機構,有關之內容、傳
送方式及留存紀錄,規定如下:
一、款項收付指示函應依款項收付性質記載期貨交易帳號及戶名,客戶
保證金專戶帳號,交易對象、標的,交割時間、方式、數量,款項
收付時間及應收或應付金額等事項。
二、款項收付指示函經受任人有權人員簽名或蓋章後,應以正本指示保
管機構憑以辦理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作業。但得先以傳
真或其他方式發出指示函,經保管機構核對其形式確認有效後,依
指示辦理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其先以電子傳輸指示函
者,經保管機構核符雙方交換之密碼,得依指示辦理。受任人應於
上開傳真、其他方式或電子傳輸指示函發出後,依約定期限補發書
面指示正本。
三、各種形式之指示函應依序編號,並留存備查。
保管機構就前項款項收付指示函所示內容認有越權交易之情事者,應立
即依委任契約之約定,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載明越權之事
由及詳細內容,分別通知委任人、受任人、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及本公會,並依本辦法第六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