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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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為指示保管機構辦理全權委託交易帳戶之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
結算交割作業,應將期貨經紀商及其他交易對象之公司名稱通知保管機
構,並由保管機構建立及蒐集下列基本資料:
一、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帳號或銀行存款帳號
、戶名、交易帳號及結算交割人員之身分資料等。
二、短期票券簽證機構及銀行定期存單有權人員簽名或蓋章樣式之印鑑
卡。
三、受任人有權人員簽名或蓋章樣式或(及)密碼。
前項第二款資料之建立及蒐集,得視實務作業彈性調整之,但不得有礙
交割作業進行及安全,並應敘明調整理由,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