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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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業務員,應依據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開立之
交易決定書依序下達交易至約定之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營業處
所。
前項交易之下達,應依委任人之期貨交易帳戶或其他交易帳戶分別為之
,不得將委任人不同帳戶之交易合併於同一委託處理。
前項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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