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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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交易決定,應由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依據前條交
易分析報告及考量委任人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委任人別作成
交易決定書,再通知業務員執行交易等事項。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通知業務員執行交易時,應交付交易決定書,不
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自行執行交易時,仍應以交易決定書為執行交易
之依據。
交易決定書應載明決定交易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時機及下單方式
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