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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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新開立、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期貨
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統計資料函報本公會。
前項申報內容,應依全權委託交易帳戶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委任人姓名
或名稱、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委任期間、保管機構、約定之期貨經紀商
或其他交易對象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委任人姓名或名稱,得以代號表
示,但應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