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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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得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變更保管機構,但應以書面
通知原保管機構及受任人。變更時,委任人除應與原保管機構終止原委
任契約外,應與新受任保管機構另簽訂委任契約,並新開立期貨交易保
管帳戶,且由原保管機構將保管之資金及以該資金取得之標的結轉至新
期貨交易保管帳戶。
新受任保管機構另應通知受任人,共同與委任人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
通知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共同與受任人重新確認期貨交易帳戶
或其他交易帳戶之相關契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