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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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向委任人收取之委託報酬,應依委託交易時之資金、委託交易資
產之淨值或其他法令規定之基準,依一定比例計算之。
前項情形,如為共同委任者,受任人應按各別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
金占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金之比例,計算其應分擔之金額
,並載明於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體共同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