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最初接受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之資金最低限額,依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規定辦理。
    委任人與受任人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後,再委任同一受任人者,
    仍應適用前項規定。
    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金金額,應於期貨交易全權委
    任契約及保管機構委任契約中載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