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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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與委任人依據本辦法規定簽署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契
約;如為共同委任者,並應由全體共同委任人與委任人簽署各該契約。
共同委任人簽署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保管機構委任契約、全權委
託期貨交易開戶暨受託契約以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三方權義協定書等,
應約定全體共同委任人於委託交易期間所生保證金補繳、超額損失補償
、各項費用、稅捐及其他因全權委任期貨交易所生債務,應對受任人、
保管機構、期貨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