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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審查委任人填具及檢附之申請書件合於規定並依本辦法第十條規
定辦理後,應辦理下列相關契約之簽訂及帳戶之開立:
一、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二、通知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並於該保管機構開立保管全
權委託交易資金及以該資金取得之標的之期貨交易保管帳戶。若指
定期貨結算機構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存
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存款帳戶。
三、與委任人及保管機構共同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
四、通知保管機構依據委任契約代理委任人與期貨經紀商簽訂開戶暨受
託契約;其他交易對像,應依規定另開立其他交易帳戶。
前項各款簽訂契約及開立帳戶之手續均告完成後,受任人始得進行全權
委託之交易。
若受任人執行採實物交割之期貨交易,有實物交割之需時,應於履約指
派前通知保管機構依委任契約代理委任人開立以委任人名義之有價證券
集中保管帳戶。
第一項第二款委任契約及第三款三方權義協定書,應載明保管機構須遵
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契約範本,由本公會擬訂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第一項第四款之帳戶開立及開戶暨受託契約
範本,依本公會、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