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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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及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交由委任人
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作為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附件。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經委任人與受任人簽署一式三份後,委任人及受
任人各自留存契約正本一份,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留存契約副本一份
。
前項情形,如為共同委任者,受任人得將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正本一
份交付全體共同委任人指定之一位共同委任人,並以加註與正本相符字
樣之影本交付其餘共同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