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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至少應載明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字體標示交易風險警語,其內
容規定如下: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全
權委託交易資金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全權委託交易資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任人
簽約前應詳閱本說明書。
二、本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與
其他曾在本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之封面,於共同委任情形,除標示前項所定警
語外,並應一併標示下列警語:
一、共同委任之各別委任人僅得就其全權委託交易資金占全體共同委任
人之全權委託交易資金之比例限度內行使權利。但全體共同委任人
仍應就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生保證金補繳、超額損失補償、各
項費用、稅捐及其他債務,對受任人、保管機構、期貨經紀商或其
他交易對象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本辦法第五十五條之ㄧ第一項所定有關基於任一共同委任人之事由
,致受任人應終止該共同委任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