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
受任人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
供委任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就委任人應填寫之委任人資料表內容,
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與委任人充分討論,瞭解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
驗、目的需求及交易法令限制等,並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
易全權委任契約,向委任人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可能之風險及委任契
約內容,並交付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據以共同議定期貨交易基本
方針與交易範圍。
前項人員應將瞭解結果及意見表達於委任人資料表中,並經其他人員或
主管之覆核,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作為簽訂
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依據,並留存備查。
第一項之交易法令限制,受任人應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提醒
委任人盡告知義務。
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應確實及充分瞭解委任人之資力、交易經驗、交
易目的、交易法令限制及其風險承受程度等,俾擬訂適合委任人需求之
交易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