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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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外幣保證金交易,限透過經中央銀行
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之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指定銀行)為之,
並應以委任人名義開設外幣保證金交易帳戶。
前項所稱交易帳戶,係指委任人於指定銀行所開立,專供全權委託外幣
保證金交易收付、結算之存款帳戶;交易帳戶之開立,應以委任人與指
定銀行簽訂之外幣保證金交易契約書為之,同一交易帳戶不得同時作為
不同委任操作契約或其他交易收付結算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