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受理委任人申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請委任人填寫全權委託
    期貨交易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一、二)及委任人資料表(範本如附件三
    、四),並請委任人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簽名或蓋章。
    二、委任人委由代理人代辦申請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委任人與該代理人
    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三、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委任人出具之授權
    書、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
    任人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辦理。
    前項各款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受任人應留存影本,並加蓋「經核確由
    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與委託書或授權書
    正本併存。
    如委任人之申請,應先經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簽訂期貨交易
    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該核准函。
    共同委任人為法人者,共同委任人並應檢附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
    關係企業關係之證明文件,以及由全體共同委任人出具符合上開條件之
    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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