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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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人得以個別委任或共同委任方式,委任受任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
易。委任人如以共同委任方式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者,共同委任人不
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
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前項情形,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簽訂後受任人始發現共同委任人未
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或其後已不具關係企業之關
係者,受任人應立即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通知保管機構、期
貨經紀商及其他交易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