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與招攬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
    險。
    二、內容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三、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四、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
    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
    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
    類似文字或表示。
    八、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證實申
    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
    九、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十、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十一、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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