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6432 6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14條;增訂第55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 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960號函發布) (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二屆理監事第二 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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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係指受任人接受委任人以個別委任
或共同委任之方式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受任人為推展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從事該業務之推廣與招攬活動
。
前項所稱推廣與招攬活動,包括與潛在客戶或已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
契約之委任人當面洽談;或以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聯
繫或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書面方式聯繫等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
、廣播電臺、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等方式推
廣或招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行為,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