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121212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61條(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第1屆理監事第5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受任人受理委任人申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請委任人填寫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一、二)及委任人資料表(範本如附件三、四),並請委任人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簽名或蓋章。
    2. 二、委任人委由代理人代辦申請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委任人與該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3. 三、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委任人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與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辦理。
  2. 前項各款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受任人應留存影本,並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與授權書正本併存。
  3. 如委任人之申請,應先經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該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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