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證券商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中心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時,應檢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附件二),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中心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之狀況,及已上櫃交易之同一或類似標的認購(售)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意或限制其上櫃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
上櫃認購(售)權證流通在外發行單位,達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九十(含)以上者,證券商得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本中心申請增額發行認購(售)權證。但以距權證最後交易日前至少十個營業日者為限。前述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係指權證初次發行單位總數加計歷次增額發行單位並扣除累計註銷及履約等發行單位之數額。
-
證券商經本中心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中心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