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3000350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2條、第30條條文,並自 103年2月24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0 2231號函)

所有條文

  1. 向本中心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之認可者,應檢具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依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發行處理準則)、本準則暨本中心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同意後,加具審核意見,轉報主管機關審核。
  2. 經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者,毋須重複向本中心申請資格認可。
  3. 第一項審查認購(售)權證作業程序由本中心訂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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