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0087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101年4月18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1年4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14870 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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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連結標的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應即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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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表彰之外國證券經所屬證券交易所暫停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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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表彰之外國指數經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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