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4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100087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並自101年4月18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1年4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14870 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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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中心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櫃時,應檢具認購(售)權證上櫃申請書(附件二),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文件,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中心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證券或標的指數之狀況,及已上櫃交易之同一或類似標的認購(售)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意或限制其上櫃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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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本中心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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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中心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